|
一、用地方面
1、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期限分别为70年、50年、40年,出让期内可以转让、转徂、抵押,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徂或受让。
2、对外来投资兴办一般加工业和三产项目使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根据投资额度的大小,土地出让金归县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投资50-500万元的返还50%,500万元以上的返还60%。对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归县部分全部予以返还。对外商在各类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归县部分全部予以返还。
3、对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50%返还。对外商投资项目当年立项、当年投资、当年建成的,地价优惠10%。
4、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无偿提供土地10亩,使用期限30-50年,10亩以外的部分按最低限价收取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无偿提供土地20亩,投资过亿元人民币的项目,用地政策可当面协商。
二、税费方面
1、凡外来投资者到我乡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乡财政按照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对企业给予支持。
2、凡在工业园内新上固定资产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先征后返,作为支持企业的发展资金。
3、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开办之日起,所得税3年全额返还。
4、按现行政策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民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对引资人的奖励
1、能增加乡财源的新建生产项目,对引资人(或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
2、以实物形式和无形资产在我乡工业园内作价入股的项目,以购买产权或增资扩股等形式入股的项目,以租赁场所经营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流通服务业项目,按项目投资运营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纳税额乡财政入库税金10%的标准对项目引资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3、凡引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无偿资金,由乡政府或受益单位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按照5%-10%的标准,确定对引资部门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